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问答

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问答
发布时间: 2008-05-20
1、自行车、电动车能载人吗?
答: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39条规定,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,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,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。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。
2、电动车、行人能否进入城市快速路?
答: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38条规定,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、高速公路。
3、电动自行车办理了哪些手续才可上路行驶?
答: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14条规定,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,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
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16条规定,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。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,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。
4、机动车是否可以安装“电子狗”等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?
答: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。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、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。
5、行人、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将受到什么样的制裁?
答: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53条第1款规定,行人、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干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。
6、机动车一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不承担赔偿责任?
答: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48答第2款规定,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。
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48条第3款规定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,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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